市场洞察

  • 印尼可能会在2025年启动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。
  • 新加坡的碳税明年将增加。
  • 泰国工业界同意启动一个碳信用贸易交易所。

在联合国(United Nations)取得进展的推动下,碳市场的扩张在过去18个月有所加快。联合国的技术专家正忙着制定全球碳减排市场的基本规则,这个规则将在各国进行贸易时运用,作为各国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净零排放的努力的一部分,

所谓的《巴黎协定》第六条中提到的市场代表了一个通过投资清洁技术来减少碳排放,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进行交易的体系。然而,只有各国政府才能够利用这些抵消来达到《巴黎协定》规定的具有自我约束力的减排目标。

私营企业将能够参与这一市场,无论是从抵消还是出于自愿目的购买。但至少到目前为止,这些碳抵消的购买和终止将不符合任何国内强制性目标。

在2021年底召开的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第26次缔约方大会(COP26)上,各方就《巴黎协定》第六条(Article 6)达成了协议。《巴黎协定》第六条旨在为以碳市场为主的国际气候治理合作机制敲定细则.

在合规碳市场之外,这些市场大多不允许使用碳抵消。因为目前,碳抵消的使用本质上是自愿的,因为企业买家退出了碳抵消,以帮助抵消它们的碳足迹。

这并没有阻止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核心以外的一些国家建立碳市场,或至少是建设碳交易设施的发展。

虽然欧盟、英国、新西兰、韩国和美国部分地区都有合规市场,但自愿抵消交易的增长发生在拉丁美洲和亚洲的新兴经济体,大部分碳抵消项目都位于这些经济体。

贸易方案推出的主要加速推动力是联合国第六条架构的出现。为了支持《巴黎协定》下国家和企业之间透明、安全和可靠的碳抵消交易,碳抵消项目所在国需要实施政策,有效监督联合国制定的规则在其领土上的应用。

联合国关于这些项目的登记、批准和监督的规定将由私营部门参与者在政府监管和监督下执行。联合国还将批准对大量不同类型项目的碳减排进行量化的方法。

东道国政府同样需要决定是将项目注册到第6条中——这一过程将导致额外的碳核算要求——还是允许只能由私营部门购买者使用非第6条信用额。

《巴黎协定》第六条(Article 6)中的 6.4 条表明将创建一个由联合国实体监督的全球碳市场,目前称为监督机构。项目开发商将要求在监管机构注册他们的项目。项目必须得到实施国和监管机构的批准,才能开始发放联合国认可的信用额度。这些信用额度被称为 A6.4ER,可以由国家、公司甚至个人购买。

随着向全球市场的逐步推进,一些亚洲国家在采用碳市场和交易场所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,尽管它们在引入任何形式的国内碳定价方面进展相对缓慢。

印度尼西亚

印度尼西亚是这方面比较先进的国家之一。据报道,政府打算最早在2025年推出一个使用“总量控制与交易”模式的合规市场,并于今年晚些时候启动相应的碳交易。

作为一项临时措施,将对超过预先设定限额的重工业排放征收略高于2美元/吨的碳税。这要求政府对目前的排放量进行非常详细的研究,以建立一个基准排放总量,并以此为基准计算税收。

该计划遭到了煤炭开采部门的反对,煤炭开采部门为该国提供了85%以上的电力。

印度尼西亚也是碳抵消的大型生产国,主办了许多避免砍伐森林的大型项目,该国还将为这些和其他信用经营一个碳交易平台。

印度尼西亚交易所IDX所将与印尼碳贸易协会(Indonesia Carbon Trade Association)在今年晚些时候启动一个碳交易所。

新加坡

新加坡目前对重工业的碳排放征收每吨5新元(合3.77美元)的碳税,并将从明年起将这一税率提高到每吨25新元,到2026年将提高到每吨45新元。该税目前适用于这个岛国大约50个每年排放超过2.5万吨二氧化碳的设施。

新加坡还利用其全球贸易中心的地位,支持气候行动数据信托基金的发展Climate Action Data Trust。气候行动数据信托基金是一个由世界银行支持的项目,旨在建立一个元注册表,跟踪大量标准的碳信用额的产生和退出,以确保碳抵消不被重复计算,并加强各种标准的透明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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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此同时,新加坡主办了碳信用交易所ACX,这是一个从事各种自愿碳抵消交易的电子平台。去年,由国家投资基金和渣打银行(Standard Chartered Bank)等机构支持的Climate Impact X推出了另一个交易系统CIX Exchange,以一套独立的标准化合约提供与碳信用交易所ACX类似的服务。

泰国

碳交易也来到了泰国。2022年,泰国工业联合会和该国的温室气体管理组织(TGO)签署了一项协议,启动一个交易碳信用额度、可再生能源证书和可再生能源的交易所。

该国已承诺到2030年达到排放峰值,到2065年实现碳中和,但迄今尚未制定任何强制性的国内碳定价体系。

越南

在建立国内碳交易体系或建立碳信用额度交易平台方面,越南几乎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。作为参与日本联合信用机制(一系列双边碳信用交易协议)的一部分,越南运营着一个项目登记处,并同意与韩国和新加坡在气候相关问题上进行合作。

然而,越南的碳交易法规可以追溯到2007年,当时越南加入了《联合国京都议定书》(UN Kyoto Protocol),也就是第6条的前身。为全国碳市场建立法律基础的新立法于2022年通过,但最近在制定详细规则方面没有取得进展。

尽管如此,Adelphi和Gold Standard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,越南计划为其重工业建设合规市场,并采取措施使该国能够参与全球第6条市场。

菲律宾

该地区另一个在这方面落后的国家似乎是菲律宾,该国尚未宣布有关国内碳定价的政策,也未开发任何碳信用额度的交易中心。一些立法机构提出了引入碳税或国内碳定价的倡议,但尚未取得进展。CBAM)是欧盟对进口的碳密集型产品,如水泥和一些